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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4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1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11日开始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711


上一条:财政部:2019-2021年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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