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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30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快建设汉江流域科技创新中心,实现到2020年全市建设各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100家,孵化面积200万平方米,培育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的发展目标,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给予以下支持:

1、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投资人等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汉江产业基金下设立孵化器建设投资子基金,以参股投资的方式,支持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设立创业种子资金,由市汉江产业基金按照不高于20%的比例给予配套。

2、对2016年1月1日后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给予场租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减20%的扶持。每个孵化器、众创空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3、推进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4、支持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各自特点,建立公共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技术孵化服务平台,为创业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按其当年新购置的通用、基础性的仪器设备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已获得国家、省级专项补贴支持的,不重复享受。

5、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1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在孵企业每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奖的,各奖励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2万元;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3年内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每上市或挂牌1家,奖励企业在孵或毕业时所在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

6、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考核与奖励。根据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新增入孵企业数量、初创企业存活率、毕业率等指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被评定为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优秀比例不超过30%。

7、以上各类奖励或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8、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2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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